捉姦,亦稱抓姦,是指已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外遇發生性關係(意即通姦),配偶之另一方進行外遇證據,抓姦收集的行動。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若無法協議離婚時則需請求裁判離婚。而請求裁判離婚需要足夠證據證實配偶與人通姦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提出求償,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符合十項事由之一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者、與人通姦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惡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而另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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